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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5]10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区要建立救助管理站,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各级救助管理站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对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提供返乡车(船)凭证,帮助其尽快返回原籍地;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组织接回〔对流浪乞讨的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护送至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的5周岁(含5周岁)以下的儿童由公安机关或救助管理站护送到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寄养〕;对地址查实暂有困难的,在站内实行临时救助;对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无家可归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妥善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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