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发[2005]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划拨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管理,用于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出资购买配租住房。财政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区配租住房的来源包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