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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农业畜牧部门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接到基层的疫情信息报告,双方就要及时、随时地进行疫情信息互通,不要等到疫情确诊后再通报。双方根据疫情信息,共同组织调查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双方要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1.2 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疫情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专家小组,把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一旦接到疫情报告要迅速组织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等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确定疫情,查明病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2.疫情监测、报告和确认
  2.1 工作组织与分工
  2.1.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2.1.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2.1.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就诊病人的监测工作。
  2.2 疫情监测和报告
  2.2.1 对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者,所有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患者职业以及与病禽接触史。凡有病禽接触史者,应转县以上医疗机构检诊。
  2.2.2 县以上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立即通过网络上报,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疑传染病死亡病例要认真迅速组织筛查。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采集患者血清及咽拭子标本,对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要采留肺组织标本(针穿),以备进一步确诊。
  2.2.4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2.5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地、市级专家组筛选后仍不能明确诊断者,要按预警病例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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