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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23、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室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24、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5、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四、外汇管理
  26、有关保税物流园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按照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7、对物流园区内注册的货物分拨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支付得情况下,允许企业购汇解决。区内企业非贸易项下购付汇和资本项目交易,按照区外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允许境内企业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向境外公司付汇。
  五、市场准入
  28、区内企业或个人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在向厦门市贸发局办理备案登记后,可依法开展贸易活动。
  29、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物流园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比照象屿保税区有关企业设立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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