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在物流园区内进行分拣、换包装、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加工过程实施监管。
14、需在物流园区中转、转口的货物,短期仓储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的,入境时一般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一般不实施内容物的检验检疫。
15、物流园区的进口货物到港后,可直接运往物流园区内指定的查验场地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
16、应检货物在进出境时,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法定检验货物除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外不实施检验;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不实施检验;
法定检验货物出入物流园区时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17、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讫证明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免予实施检疫。
18、物流园区内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19、通过在物流园区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海关信息共享,试行“电子提单”和“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
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货物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直接发送给港区、海关,以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区内企业。
三、税收管理
20、对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1、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
22、对从境外进入物流园区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园区企业为开展物流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备、管理设备及其维修零配件等;园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