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可作相应调整,调整间隔不少于三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第九条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198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厦府〔1985〕综424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基准价

                    单位:人民币元/年 平方米
 
┌────┬───────┬───────────────────┐
│ 土地 │  范  围  │       土 地 类 别       │
│ 等级 │       ├───┬───┬───┬───┬───┤
│    │       │ 商业 │住宅 │ 办公 │旅馆 │工业 │
├────┼───────┼───┼───┼───┼───┼───┤
│  一  │思明区、湖里区│ 2  │ 0.8 │ 1  │ 0.8 │ 1  │
│    │、鼓浪屿区的行│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