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可作相应调整,调整间隔不少于三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第九条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财政部门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198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厦府〔1985〕综424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基准价
单位:人民币元/年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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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 范 围 │ 土 地 类 别 │
│ 等级 │ ├───┬───┬───┬───┬───┤
│ │ │ 商业 │住宅 │ 办公 │旅馆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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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思明区、湖里区│ 2 │ 0.8 │ 1 │ 0.8 │ 1 │
│ │、鼓浪屿区的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