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我市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已建花岗岩矿山采矿权按规定可实行有偿协议出让,对新设立的地热和矿泉水采矿权,由市土总进行统一勘查储备,然后与土地使用权捆绑,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保证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能负责治理好生态环境,从2006年起,对已批建生产矿山,一律要求逐年缴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建立起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具体工作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计委、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国土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计委、公安局、法院、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电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责任
根据规定,我市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及越界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职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实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能;由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长治久安,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关闭非法矿山时,国土房产、公安、安监、监察、法院、环保、工商、电业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各自职能特点依法做好相关证照的管理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形成合力。对非法转让采矿权,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组织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监管并组织查处;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安全生产、违规使用火工、违规供电等行为分别由环保、安监、公安、电力部门根据相应的职权,依法监管和查处。凡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部门工作不到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