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要加强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尽快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至2006年底前,我市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部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各区政府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计委、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6、各区要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全面关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两侧“禁采区”内的矿山开采,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集中解决矿业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使规划开采区内矿山得到科学开发,改变我市已有矿山小、散、乱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要以花岗岩矿为重点,进一步开展对辖区内一些主要矿区编制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工作。要通过矿区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待规划区内原有矿山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办理协议出让和延续登记手续,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采矿权,按规划的整体布局、对矿权设置方案进行整合,按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采矿权,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对未开展矿区总体规划的分散矿山,凡影响景观、布局不合理的,待其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予以关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2、严格采矿权管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并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开采资质管理。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方案等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