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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六)至2007年底,“青山挂白”整治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完成我市靠近公路、国道、省到、铁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内裸露山体的整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2005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73号)精神,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开采行为进行认真的检查和严厉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要及时、有效地制止群发性无证开发行为的发生。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电业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矿坑、恢复地貌”,坚决予以强制关闭取缔,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违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建档立案,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任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正,逾期仍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要加强对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国土房产部门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强制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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