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5]3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海湾型经济建设、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
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依法行政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至2005年12月底,使我市矿产资源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至2006年6月,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实现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三)大力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体制,至2006年底按规定完成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
(四)至2006年12月,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五)至2006年7月完成重点矿区规划工作,采矿权设置趋于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