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通过发放征求意见信、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政府信息公开简报的形式,及时通报情况;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和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实行专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二)行政机关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统计;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及时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二)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的;
  (三)对公开的内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为申请人检索、查询、阅读或者复制提供帮助的;
  (七)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八)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对答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变相有偿形式提供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