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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初级培训课时为每期80-100课时,其中上机操作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上机操作的同时,每位学员要独立完成教材附录的习作;
  3、中级培训课时为每期100-120课时,其中上机操作时间不得少于60课时。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组织,逐步实行定点考试(即培训与考试分开)及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十条 定点考试单位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由归属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择优选定,并负责统筹安排学员的定点考试场地。
  第十一条 定点考试单位负责具体的考试、考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内容由上机操作和理论两个部分组成,初级学员只有操作考试合格才能参加理论考试;中级知识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财政部门发给《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初级合格证书》或《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中级合格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深圳市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省财政厅及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定点考试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培训和考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期培训开班前10天,应将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当年培训、考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结合平时的监督、检查、社会反映,以及各培训、考试单位上报的年审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年审,合格者准予续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培训、定点考试单位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不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2、培训质量差,考场纪律混乱,社会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
  3、不服从财政部门的管理,不按教学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
  4、只收培训费不进行培训,或将培训转托其他单位,或擅自向外扩展培训点、扩大培训范围,私自增设考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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