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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电算化
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会[20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2002年5月22日

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工作,保证培训和考试工作质量,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的精神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全省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广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既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要,又是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目标
  1、初级培训的目标是使培训对象能按要求熟悉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学会运用会计核算软件,初步掌握电算会计资料的查询和应用方法。
  2、中级培训的目标是使培训对象加深对电算会计核算的理解,学会使用计算机网络,掌握会计软件及其运行环境的一般维护、参数设置等知识,提高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综合运用会计数据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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