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
3、失地农民是指2001年7月1日后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因经济建设而被征用土地,且人均持有耕作的土地低于200平米的农民。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上述失地农民的规定,在本区域范围内制定登记操作意见。
4、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后注明:“高校毕业生”或“失地农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其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5、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私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在投资人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或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后注明:“高校毕业生”或“失地农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其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七)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全部是农民创办)的,可凭个人身份证(地址在农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八)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发展农村经纪人。
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及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申办的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上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九)从2006年1月开始,在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开放网上年检,企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网络和传统年检方式。对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继续实行“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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