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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
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赣工商办字[2005]14号 2005年8月1日)

  一、有关条款的释义和实施办法
  (一)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1、允许公司不受行业(或经营方式)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但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如拍卖业。
  2、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仅限设立登记时),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后括号加注实缴金额,如10万元(实缴×万元)。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营业执照副本加注两年有效期,即“本营业执照有效期至×年×月×日”。
  3、企业在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前不得对外投资。
  4、分期出资的,初次出资登记注册费按认缴的数额收取,以后陆续出资的,按变更登记办理。
  5、对二年期满后未达到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依减资程序办理,按实缴的注册资本数额登记。
  (二)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1、上述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其出资比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70%。除管理技能外,公司设立登记后,上述出资均应当在半年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所有而形成的出资方式。
  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可按两种方式登记:
  (1)设立登记;(适用于拟设立的公司)
  (2)变更登记。(适用于已设立的公司)
  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股权原所在公司股东会决议;
  (2)股权出资人对股权的持股证明(由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3)股权原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4)股权出资人对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性条件,且能够完全拥有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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