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资源生产率有所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和减少,全市年均节能率为4%;每万元GDP由2003年的150吨取水量下降到140吨,下降6.7%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3年的24.4%提高到6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由2003年的31.05%提高到70%;耕地面积保持在79.58万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76.65万亩;万元GDP的SO2排放量控制在1.90千克以内,万元GDP的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39千克以内,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新建公共建筑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节能50%。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通过采取切实措施,初步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制定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建成一批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机关;为建立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坚持大力推行节约能源
(三)制定《汕头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汕头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164号),市发改、规划、国土、水利等部门尽快制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约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市经贸局汇总各专项规划后制定《汕头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节能工作。
(四)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医药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依法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具体节能措施。经贸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跟踪和指导。实施项目能效评价制度。对重点耗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查,达不到最低效率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市统计局要加强全市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能源统计,分析能源消费状况,为我市制订节能政策,加强节能管理提供分析依据。
(五)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汕头市开展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04〕138号)和《汕头市节约用电缓解瓶颈制约工作意见》(汕经贸〔2005〕56号)。市经贸局要牵头汕头供电局等单位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研究制订激励机制和完善法规政策,形成以提高能效为主要内容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电。
(六)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认真执行《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同时推动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