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逐步规范、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专项行政服务大厅和市民服务大厅,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体系。为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要把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成若干检查组,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建立各级政务公开监督队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农村(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政务公开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务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体系。要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评议与定期评议、单项评议与综合评议、群众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评价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把评议结果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