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全市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全部实行政务公开;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也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实施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在抓好区、县(市)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街道、乡镇及其基层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推行政务公开,主要包括:
1.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2.各级行政主体发布的无密级文件。
3.市及区、县(市)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4.各级行政主体针对企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目的和结论等情况。
5.行政许可、备案、年检(审)、收费等行政事项的办理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
6.乡(镇)政府落实涉农收费、涉农价格公示制等政策,落实财政收支和各类救灾、优抚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标准、对象、使用等涉及到的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征地补偿政策、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等情况。
7.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录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政府大额资金使用等。
8.各级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其廉洁自律等情况。
9.行政处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外收入及支出使用情况。
10.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医院、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的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等情况。
11.2005年以前发布的元密级的各类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于2005年底前全部公开。2005年后新出台、变更、撤销、终止的各类应公开政务信息要及时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