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精神,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改制工作原则
1.坚持改革全面性、彻底性和稳妥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
2.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股)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3.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请。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等项内容。
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改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权属、规划等审查,并由市或区、县(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国有企业改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