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2号)文件规定,按6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农业发展后劲项目,40%进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的比例安排。
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三集中”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农地)的项目,重点投入以下四类土地整理项目:
(一)在农业用地规划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和闲置工业企业等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在农业用地规划保护区内现代都市农业园区内的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净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三)关闭矿山宕口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四)关闭砖瓦窑厂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与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两项资金要配套使用。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主要以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来安排项目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以包括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在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及配套设施水平来安排项目补助。
三、切实做好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筹集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加强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中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28号文件)的规定清算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确保各级土地整理工作需要。
四、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预算编制原则,各级应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每年根据各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收支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项目化管理。土地整理实施项目化管理,项目需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另行制定)。项目检查验收以净增耕地(农地)为前提,同时检查耕地质量和水利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