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1月)
为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加速农村“三个集中”进程,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土地出让金平均收益的15%(含省、市、县部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的部分。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都明确“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中明确的市、市(县)、区留成部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40%进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3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3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例安排。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4〕165号)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0%留给市、市(县)、区。市以下留成部分按以下办法办理划解和缴库: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20%缴入市级金库,80%缴入市(县)、区级金库;滨湖区、新区50%缴入市级金库,50%缴入区级金库;其他区100%缴入市级金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05〕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等文件关于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按70%进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开发建设,30%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