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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食药监安[2005]50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二、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活动。
  三、生产、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市州局报送2006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申办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的,可与上述计划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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