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学健身的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八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取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每年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经营服务实体,依法从事有益的全民健身经营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服务业的发展,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服务。
第十一条 本市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突出的个人颁发健身奖章。
第二章 健身设施
第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通报规划审批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做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内部体育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设置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安全、合理的原则。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的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健身者的人身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管理和安全制度;
(二)有健全的服务规范;
(三)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标准规定;
(四)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危险提示,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