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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日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身设施
  第三章 健身活动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民健身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体育行政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全民健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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