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通知
(吉食药监安[2005]50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符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从11月1日后不得继续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各市州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流通环节尤其是药品零售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擅自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
二、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有关许可。
原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
《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我局及各市州局将取缔其定点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