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经确认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需要财政补贴资金偿债的项目,借(用)款主体应于贷款偿债期的上年末或当年初向同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贷款到期前,借(用)款主体及时向财政申请将资金划入开发银行偿债资金专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各借(用)款主体经办公室和开发银行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第二十五条 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各借(用)款主体及各级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借(用)款主体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年度应还贷款本息额,并据此确定偿债准备金规模并建立偿债准备金。借(用)款主体如不能足额建立偿债准备金,为借款主体提供“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须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偿债准备金的补充来源。偿债准备金存入办公室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以及用于申报贷款项目抵押或质押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均不得擅自处置;经同级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处置的,其收益应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借(用)款主体要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要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用款主体每年应编制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使用、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借款主体。借款主体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年度终了,借款主体分别与各用款主体、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办公室提交书面对账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借(用)款主体要将竣工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告报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开发银行等部门,对各借(用)款主体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拨付,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