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和贷款的申报及核准程序
(一)各借款主体应在首批贷款项目申报前,依据本办法制定其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报办公室和开发银行认可;
(二)各借款主体定期向办公室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呈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开发银行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
(四)办公室根据开发银行核准结果,向借款主体下达《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
(五)借款主体依据《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同用款主体协商一致后,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主体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并将合同和协议副本提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六)武汉市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审定工作,全部由武汉市政府负责,并将有关贷款合同副本提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使用
第十条 贷款由各借款主体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运作。借款主体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对生产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两个借款主体,应向办公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有效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文本副本,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才能发放、使用贷款。
第十二条 综合借款主体和科技借款主体,其用款项目属于省本级的,项目单位要与省政府确定的借款主体签订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并向借款主体提供由其主管部门对省政府出具的“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经营性项目还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文本副本;用款项目属于市、州、县级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规定,相关市、州、县政府须向借款主体提供其对省政府出具的“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承诺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同级政府负责偿还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扣收。
综合借款主体和科技借款主体应向办公室提供经审核的有关市、州、县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出具的“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经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才能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使用贷款。
第十三条 属于武汉市的借款项目,由武汉市政府向省政府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后,按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额度,自主审定贷款项目,承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责任。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扣收。
第十四条 各借款主体要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存款账户,用款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发银行或经开发银行认可的代理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并由开发银行监督使用。在开发银行委托的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由代理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