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贷款监督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审核贷款项目。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对各融资平台初审筛选上报的贷款项目的投入产出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进行论证、把关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贷款项目的建议;
(四)统一管理各借款主体贷款的借入和偿还,督促借(用)款主体筹措配套资金,协调贷款偿还事宜;
(五)在各借款主体对贷款项目和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支持和指导市、州、县政府的融资平台建设和贷款管理工作;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政府指定并授权省交通厅作为全省交通项目贷款的借款主体,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省能源项目的借款主体,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全省科技项目的借款主体,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武汉市贷款项目的借款主体,湖北省投资公司(省级综合融资平台)作为上述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类项目贷款的借款主体。
各借款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在政府指定或授权下进行投融资和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运作。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借款主体项下的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建立专家库,组织对用款主体申报项目的评估、论证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核;
(三)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四)对各用款主体承担的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偿还情况;
(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偿债准备金。
第三章 项目和贷款的核准
第八条 《合作协议》支持范围内的项目申请贷款,须在领导小组核定的具有偿还能力的贷款额度之内,且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和经济政策,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具体的贷款额度及申贷条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