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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子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利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主体。省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全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级政府和各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 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成立湖北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财政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贷款项目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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