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督促各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局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尽责制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 严格控制不合理房地产贷款的发放。
六、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对达不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房屋(开发)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预售许可证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购房实行实名制,持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10个工作日内,必须到房产(开发)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申请备案者,暂停其售房业务。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销售以及不履行开工与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七、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市、州、县(市、 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准确判断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和房价变动趋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供应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 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居民理性消费。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部门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要加强对公众媒体的管理,形成正确的住房价格舆论导向,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公众媒体,未经批准不得召开房地声市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研讨会、分析会、发布会;不得以不实广告和报道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 或随意判断和预测房地产价格走势;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舆论,加大房价上涨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