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开发投资较快增长,住房结构逐步改善,消费需求持续旺盛,市场供给稳定增长。从整体上看,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健康的。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目前房地产投资增幅偏大、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5)8 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规划调控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地结构。合理设置规划设计条件,使城市土地的供应水平与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努力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各市、州、县(市、 区)要在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对居住用地价格、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 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要明确开工与竣工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违约责任。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b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来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市、州、县(市、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安排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必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等规划设计条件,居地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提出住居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住旁的有效供应。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加大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力度,把推动建筑节能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突破。从2(106年起,各肯州--级所在坡区新建建筑必须百分之百’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百分之百地禁止使用实心黏三砖;县(市)一级县城所在地要力字到2008年全部达到上述要求;各市、 州、县(市、 区)要加强房地卢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违反规划许可的,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