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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普查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普查试点(2005年)
  2005年,选取部分市、县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试点,为下一步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正式实施积累必要的经验。
  第二阶段:正式实施(2006年—2007年)
  各地按照测量标志普查技术规程和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实地详查、委托长期保管,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普查成果资料。
  第三阶段:资料建库
  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普查成果资料,建设“湖北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数据库”以及“湖北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系统”。
  三、经费保障
  关于此次测量标志普查经费承担问题,依照《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测量标志不同等级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上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经费,由省财政核拨,分年列入测绘部门当年预算。各市、州、县建立的用于城乡建设的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经费,由各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向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提出立项,同级财政核拨。
  四、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工作对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省首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成果的质量。
  本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按照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主要负责全省工作方案、技术规程的制定、人员培训、指导协调、检查验收、资料接收与建库。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工作方案的制定、所在城市(镇)范围内(含郊区)测量标志详查、委托保管、所辖县(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指导协调和普查成果的汇总上交。
  已设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开展以及普查成果上交。未设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对于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实地调查过程中涉及到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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