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监管部门
1、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和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
2、通过调查,提出“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名单和具体联合执法行动安排计划。
3、凡属“五整顿”范围的矿井,自即日起,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县级(或市级)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严肃查处违法或非法生产的煤矿企业。对安全监管部门列入“五整顿”或“四关闭”范围的矿井,如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暂扣或吊(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整顿和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与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依法予以取缔,严厉进行打击。
2、逐步解决矿业集中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具有一定资源和发展潜力的小矿,可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资源采完后不再批准扩界,并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3、协同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准入管理,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未经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不得批准开发利用方案,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移送的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注销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认真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煤炭生产许可条件的矿井,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严格生产准入,推动矿业结构调整。对新上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准入资格审查,把好准入关。同时,对现有的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基本条件、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煤矿,要按照关小限劣、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和关闭。
3、新投产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私开或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以及持过期煤炭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的煤矿,一律视为非法生产,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对资源枯竭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要督促业主依法进行关闭。
4、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煤矿生产(通风)能力通知精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进行检查监督,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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