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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下列矿井,要一律予以关闭取缔:1、凡属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地方政府要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对于无证非法开采、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二)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核颁证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准入条件。要加强对煤矿相关证照的管理,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恶化、安全隐患趋于严重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许可证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采矿秩序的整顿力度,严格采(探)矿权的发放。要会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开采、滥采乱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资源的煤矿,以及在下达停产整顿的指令后又擅自偷采的煤矿,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落实责任追究。在经济处罚上,要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上,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或吊销资质;在法律手段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五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确保整顿关闭到位。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省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地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通知》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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