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8月16日)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7月21日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提出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通知》,以打击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为重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各项指令,促进煤炭生产秩序和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到今年年底,属“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全部整顿关闭到位,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较上年下降10%,杜绝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内容
  (一)推动“五整顿”、“四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对下列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者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5、在2005年7月13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矿井。相关发证机关对以上矿井要暂扣或收回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停产整顿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