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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4.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如何判令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或者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对驰名商标造成《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所说的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因主观上具有过错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该判令赔偿损失。
  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对于受让前的侵权行为能否主张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主张权利。但有特别约定或者至商标转让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除外。
  6.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商标权人是否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7.企业名称专用权人能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专用,故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以经他人授权许可而使用企业名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8.如何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包括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误认混淆,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①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②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③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④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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