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2005年4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求,省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的组成形式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自愿参股的部分龙头企业及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共同出资组成,主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资金的筹集
按照《协议》要求,公司起步阶段注册资本为3亿元,其中,省政府投资1.905亿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从自愿入股的大型龙头企业和省龙头企业协会筹集1.095亿元,以后视情况增资扩股,滚动发展。
省财政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从省农业厅掌握的优势农产品板块专项资金中每年调剂2000万元,三年共6000万元;二是省发改委掌握的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每年2350万元,三年共7050万元;三是省财政厅掌握的粮食加工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三年共6000万元。以上资金由省财政厅从2006—2008年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于200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拨付到省国资委。预拨资金从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指标中抵扣。
三、公司的筹建与管理
(一)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农业厅负责组建公司的具体工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争取2005年8月底正式挂牌。
(二)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有关担保政策、规定,协调公司与农业发展银行之间的关系。
(三)省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的人权和事权以省农业厅管理为主,省国资委协助管理。
四、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以股份制形式设立,严格按市场方式运作。公司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人选由省农业厅推荐,商省国资委同意后,作为提名人选,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省国资委代表国有股参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同公司效益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