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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五)明确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实施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要依法确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确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考核的事项;依法确定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名录。对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考核,应当事先公示取得特定资格、资质应具备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等考核标准。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送检方式和其他要求。
  (六)强化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清理并明确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制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个人和组织有关行政许可举报、投诉的制度。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建立和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要求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付出努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配套制度建设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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