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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3、征地拆迁的补偿。对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限期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对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沿线地方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到产权人手中。
  4、铁路建设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推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和审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资金。在资金支付方面,要按政策规定优先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费用。省审计厅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加强跟踪审计和稽察。省铁路办要抓紧制定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下发执行。
  (五)省铁投公司的股本比例
  省铁投公司作为省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武广、武合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经铁道部、省政府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省政府注入的资金作为省铁路公司控股资本金,沿线县(市、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铁路工程三项税费作为入股资本金。具体股本比例,由省铁路办、省国资委综合考虑铁路建设里程、征地拆迁量和三项税费后测算确定。
  (六)有关规费收取政策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铁路建设工程和安置户新宅基地等有关手续时,按法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规费。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给予优惠或减免。
  关于宜万铁路建设工程,各有关市、州、县和各有关部门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宜万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8号)规定执行。
  三、努力形成支持铁路建设的工作合力
  铁路建设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本着精简、优质、高效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以检查为名干扰铁路建设,对在建的铁路单项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下达停工通知;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需检查和停工的,必须事先与省铁路办衔接。
  省铁路办作为省政府支持铁路建设的专门办事机构,要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妥善解决好铁路建设中出现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有关问题。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政府参股铁路建设经营的资金,协调三项税费的划转,积极参与资金监管。
  省地税局负责铁路建设三项税费的统征统收。
  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受理铁路建设用地申请、搞好勘测定界、制订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承担建设用地征用报批的相关事项,及时向铁路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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