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7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铁道部、湖北省政府《关于湖北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铁计函[2004]734号)、《关于推进湖北省境内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铁计函[2005]475号)和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25期)精神,为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支持铁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在我省投入铁路建设资金1000亿元以上,兴建一批铁路建设项目,新增铺轨里程2500多公里。这批铁路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提升我省铁路网络枢纽地位,对构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改善我省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加快中部地区崛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铁路建设沿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财政、交通、水利、城建、林业、公安、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支持铁路建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支铁办”),加强组织协调,搞好部门配合,努力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认真落实支持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征地拆迁工作
1、征地拆迁的组织。沿线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要求,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保证按工程进度提供建设用地。
2、征地拆迁的补偿。武汉安康铁路增建二线(以下简称“武安增二线”)的征地拆迁费用,按照铁道部给予的补助标准包干;不足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将省地税局统征的铁路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三项税费”)专项返还给有关县(市、区)予以弥补。武汉广州铁路客运专线和武汉合肥铁路(以下简称“武广、武合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包干标准执行。沿线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区分不同地类及拆迁物,制订征地拆迁实施补偿标准,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支铁办审查并报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铁路办”)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