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项目审批。对不需省内平衡计划和资金的项目,企业不再向有关部门报批,实行备案制;对需要审批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优先转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市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涉及“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事项,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加快办理。
(三)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负责解决落实通信机房、基站铁塔、通信线路的用地,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负责解决落实通信线路建设中的林、农、路等各类赔补费用;负责解决交流电引入到通信机房、基站的问题。通信部门负责提供相应设备和机房。
(四)对于新建的村通基站,省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减免农村通信频率占用费及相关费用、基站年审测试费、为村通机站服务的微波站的测试费、基站电磁环境测试费;凡减免政策涉及省内的,由无委办负责协调解决;属于国家审批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减免。
(五)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减免移动通信建设的相关环境监测费用。
(六)凡减免政策涉及到省级的,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其他由各市州负责解决落实。
(七)各市、州、县、乡政府负责制订和落实通信设施保护措施,加强对当地村通线路和设备的保护。动员各方力量,防止盗割光电缆及破坏通信机房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促进“村村通电话工程”顺利推进
“村村通电话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协调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为通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北“农村通信扶贫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重大问题。由任世茂副省长担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范锐平同志和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赵梅庄同志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无委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电信企业的负责同志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省内其他通信运营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同时,各相关市、州、县要相应成立工程组织协调机构,承担工程建设中的协调、配合和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双向考核。省政府与省通信管理局及省级有关部门、市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省通信管理局与省电信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与当地所属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工程规划将目标分解到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