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予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不准销售和使用。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清理整顿,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2005年实施的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进行抽查,继续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督查。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统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八、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对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邀请省委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每年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的要求,提出今、明两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在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各级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制定推动政府机构节约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行政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公务车节能和节约办公用品。凡是行政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在工程改扩建时必须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在认真做好机关节约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全社会的节约工作。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三)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要研究制定《创建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在“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机构、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要将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列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体系。在冶金、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和产业园区以及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出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和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