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一)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重点加强磷矿资源管理,加大磷矿资源费征收力度,坚决杜绝“大矿小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共伴生矿床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建设矿山。研究制订鼓励利用低品位矿的优惠政策。(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
(二)推进废物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减少废物的产生。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以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抓好废旧家电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综合利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省供销社、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资节约。推广机械化收割、秸秆还田技术以及技术成熟的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研究提出农户秸秆综合利用补偿政策,开展秸秆和粪便还田的农田保育示范工程。推广节肥、节药、节约用种技术,提高化肥、农药、良种利用率。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抓紧制订和实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把资源节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织编制全省《节能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纲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节水灌溉规划》、《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规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建设规划》。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我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加强资源节约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节能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制定颁布《湖北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湖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和《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促进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供销社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