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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意见

  五、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从严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按规划确定城镇、村庄建设用地预留区,限制城镇、村庄用地规模盲目扩张。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防止“圈而不用、乱占滥用”的现象发生,对不符合规划、已经批准撤销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耕地重点保护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力度,逐步促进新增耕地从数量向质量转变。(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大力开展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迁村腾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各市、州要按规定申报并抓好1—2个县(市、区)建设用地整理置换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引导农村居民点有计划地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组织实施“沃土工程”,每年抓好5—10个“沃土工程”示范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建设厅负责)
  (三)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措施。加强城镇土地利用引导与调控,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挖掘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从严控制区域内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对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项目用地。合理确定占地规模与项目投资强度的比例,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负责)
  (四)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抓好禁止和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工作,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取土、建砖瓦厂。武汉市城区在巩固“禁实”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应向“禁粘”推进,其他市、州城区从2006年开始全面实行“禁实”,县(市、区)城区从2008年全面实行“禁实”,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06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40%以上。(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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