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结合全省“三个三工程”的实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电力、石化、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省里重点抓好50家年耗能10—15万吨标准煤的高耗能企业。各地、各行业都要重点抓好一批高耗能企业,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2005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5%,2006年力争下降4%;到“十一五”末期,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末期下降20%左右。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能耗下降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和冶金、石化、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出淘汰进度计划,力争在今、明两年基本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加快发展电气化铁路,实现以电代油。研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大力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电动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逐步提高车用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提高节能效果。抓好车用乙醇汽油试点推广工作,确保今年底前试点区域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代替其他汽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厅、交通厅、商务厅、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四)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认真贯彻国家《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从2005年起,市、州所在城区新建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2008年,县(市、区)所在城区新建建筑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应用技术研发、集成和城市级工程示范,推动武汉市率先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动其他城市启动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省建设厅负责)
(五)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空调、冰箱、建筑节能等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今、明两年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节能率达到10%。对居民住宅加强节能指导,提供咨询服务,鼓励自觉节能。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公共场所,夏季室内环境温度不得低于26度。(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电力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