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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5]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对于进一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政府都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
  二、搞好部门配合,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临时抽选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进行普查,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违反《统计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严肃处理。
  三、落实必需的普查经费,保证普查顺利进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的要求,省级普查经费由省统计局商省财政厅研究解决。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业普查必需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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