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管委会人员编制和机构总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确定,不得突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可建立灵活的激励性收入分配制度。
(十二)严格开发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各类开发区设立和建设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开发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
(十三)严格开发区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应在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其用地额度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补偿和妥善安置。
四、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商务等各类计划和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省直管和单列。开发区须报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管委会可直接向省政府部门报送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县(市)相关部门;须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十五)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以及规模较大的省管开发区,要建立一级完整的财政体制,实行激励型的财政政策,鼓励其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六)开发区耕地占补在其所在市、县平衡,不能在当地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在全省范围内平衡。
(十七)从2005年起,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州)、县(市、区)财政获得的开发区工商税收增量分成收入,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性财政分配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增量收入用于支持开发区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八)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所在城镇统一规划,优先安排。
开发区所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对全省或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批准优先列入省或市(州)、县(市)重点项目,予以安排和建设。列入省五年发展规划、省新型工业化规划的工业项目、各地新上工业项目以及老企业易地技改项目,凡适合在开发区建设的,都要向开发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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