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区域面积、级别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按法律程序批准调整和变更的城市规划图,由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六)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承担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七)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后决定保留的全省现有开发区,依次划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省管开发区和省管园区四个层级。开发区实行考评变动层级,即优升差降劣汰式的动态管理方式。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开发区进行一次考评。依据开发区考评结果,对发展和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规范的省管开发区、省管园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上晋升一个层级;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发展和建设成效缓慢、管理不规范的省级开发区和省管开发区,向下降一个层级;对省管园区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撤销开发区资格。
(八)开发区应将区内重大项目引进、开工、投产,重大资金引进,重要活动和事件,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及时报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的开发区,由申报设立开发区的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在15日内,摘掉标牌,撤销机构,收存印章,冻结帐户,所征土地除在建和已建项目外,其余一律收回复耕。同时,要严肃纪律,严禁借机私分财物,转移资产,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开发区撤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
三、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十)开发区须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十一)统一规范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级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管委会明确为副厅级;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设在市、州的,其管委会明确为正县级,每个市、州原则上可选择一个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省里批准,其管委会主任1名可高配为副厅级;设在县(市、区)的,其开发区管委会可明确为副县级。全省开发区管理机构级别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和权限报省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