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
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
(鄂政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巩固全省开发区建设和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开发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我省改革开放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现就全省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等)管理和发展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开发区建设方针和发展方向
  (一)开发区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坚持“三为主两致力”(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的方针,大力推行品牌战略,突出产业特色,全面推进开发区环境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使开发区尽快发展成为我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二、开发区审批和管理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设立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开发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良好的区位、交通、资源优势为依托;
  2、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并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良好的开发前景;
  3、有一定的项目基础;
  4、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
  5、有精干、高效的管理服务机构;
  6、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7、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开发区。
  (三)新设立开发区的,必须由所在地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向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开发区的申请报告;
  2、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范围图,包括开发区位置图、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
  4、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按照审批条件,认真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人民政府对新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认定标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