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及时传达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的;
  (四)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七)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九)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十)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一)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所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辞退、解聘。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